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申請

資料轉載 ETtoday財經雲 / 表格下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疫情持續升溫,勞工因確診無法工作,而無法取得原薪資者,自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,可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請領傷病給付,就有民眾疑惑,若是請病假,但公司給完整薪水,也可以請領嗎?對此,勞保局表示,不論請哪一種假別,只要公司規定優於勞基法,給原有薪資,就不能請領勞保傷病給付。

勞保局舉例,若確診後請「普通傷病假」,按勞基法規定是給半薪,但若公司福利優於勞基法,仍給付全薪,就表示勞工有取得原有薪資,這種狀況就無法請領;同樣的,若是請「事假」,但公司也有支薪,就無法請領傷病給付。

1.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(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)之50%,自隔離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。

2. 舉例:
(1)於111年5 月2日確診COVID-19,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,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,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 月11日居家照護,且未工作、未取得原有薪資,平均月投保薪資45,800元,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,800元÷30=1,526.7元(平均日投保薪資)1,526.7元×50%×7天(隔離之第4 天起)=5,343元。

(2)於111年5月8日確診 COVID-19,依111年5 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,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,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,且未工作、未取得原有薪資,平均月投保薪資45,800元,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:45,800元÷30=1,526.7元(平均日投保薪資)1,526.7元×50%×4天(隔離之第4天起)=3,053元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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